3年内池州预计投入211.62亿元建设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海绵城市系统、建筑小区系统、能力保障体系等五大类117个项目。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启“PPP模式”,积累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经验,为满足海绵城市项目资金需求,我市组织专家对投融资模式进行合理安排,并借鉴前期PPP项目运营的成功经验,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外,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资金24.65亿元,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提供多重保障。
城市地下管网改造急需资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都是快排模式,远达不到海绵城市的标准,我市城区大部分地区也是如此,由于传统城镇化模式的快速扩张,城市硬化面积大幅度提高,占用了以前的河道、湿地、绿地等自然海绵体,加之受长江洪水顶托和山洪的双重影响,城市内涝问题日益严峻,城市排涝越来越依赖管网系统和末端泵站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改变传统的快排模式,降低对管网、泵站等灰色设施的依赖,恢复自然海绵体。
同时,由于我市老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年代久远,部分排水管道管径小、标准低,已无法满足雨污水排放的标准。排水管网的管理与维护也不到位,尤其是老城区管网老化破损,淤塞严重,造成管道排水能力减弱。在应急管理方面,池州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缺乏排水内涝监测和预警系统,不能及时预报洪涝灾害。
在此种情况下,我市建设海绵城市将对现有的地下管网进行大规模改造。而海绵城市涉及沥青渗水以及公路地面渗水等功能,需要使用特别的水泥和砖面、渗水的沥青,涉及巨额的资金。住建部统计资料显示,海绵城市建设投资约为每平方公里1亿元-1.5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投资空间,而在这一“天文数字”面前,市本级财政补助力度有限,我市创新举措,将采用PPP模式改造部分项目,以河道治理设施及相关沿河公用设施的建设为主,这将能够极大缓解财政压力,使得财政能够将更多力量用于民生支出。
PPP模式的优势
其实,PPP模式在我市去年底就已涉及,当时,市政府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承接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业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26年。今后26年当中,根据政府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其按季度支付购买服务费。该项目的落地是我市城市建设中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也为海绵城市建设中PPP模式的推广提供了借鉴。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市政府或将继续与该公司在相关项目开展合作。
“专业人干专业事”,这是PPP模式的一大亮点。我市海绵城市部分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供给传统模式相比,具有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产出收益、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优势。借助社会资本的资本优势,从而突破资金瓶颈,加快河道治理设施及相关沿河公用设施的建设,增加近期公共服务(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及回用、河道整治、水体修复等水生态环境服务以及沿岸景观塑造服务等)供给。
专业能力更好解决问题,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通过合理分工和加强协调,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可带来“1+1>2”的项目运营效果,也即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提供效率。海绵城市PPP项目涉及到河道整治、雨水收储、污水处理及回用、沿岸景观、湿地建设等多个系统工程,对于综合治理者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通过引入专业社会资本,一来能有效解决政府方专业综合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保障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据了解,在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中,地方财政需出资11.05亿元,项目建设期为2015-2017年,部分项目于2017年进入运营期。
PPP模式运作将更规范
我市入围海绵城市试点以来,一些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有的在设计,有的在施工。我市拟出台《池州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涵盖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公园配套设施,停车设施,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用规范的运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
据了解,水系综合治理工程中:白沙退塘还湿生态恢复工程、白沙河上游人工湿地恢复工程、平天湖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平天湖水源涵养林生态工程、月亮湖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清溪河水系整治工程、清溪河下游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湿地森林公园、沿翠屏路小型湿地建设、白洋河城区段水环境治理工程等项目整体打包项目投资合计11.05亿元,其中10.72亿元需要通过PPP模式融资。
PPP常用的几种运作模式
BT(建造、移交)
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
BOT(建造、运营、移交)
私营部门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
BOOT(建造、拥有、运营、移交)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期满后,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BTO(建设、移交、运营)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与之签订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BOO(建造、拥有、运营)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监管。
O&M(运营与维护合同)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TOT(移交、运营、移交)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移交给政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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