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的情况看,第三方治理得进展并不如预期。”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副秘书长李苑彬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专业化、市场化的治理模式目前在当地开展的领域、行业也都比较有限。
广东面临的情况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早在国务院发文推进第三方治理之前,各地就已经陆续在一些行业开展实践。但当时面临的业主积极性不高、市场封闭等问题,现在仍然存在;同时运营企业在权责边界、税收等方面还有不少诉求或争议,大家普遍期待有关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各地实践,自上而下予以解决。
主要用户还是地方政府?
目前,第三方治理在市政领域进展顺利。不过在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的“地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在线监测系统和电镀、漂染等专业园区集中治理领域
李苑彬说,尽管第三方治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已为各界认同,但实际工作进展并不快。“从环保企业角度来看,广东省目前有各类环保企业3000余家,开展第三方治理业务的不过两百家左右,专业从事第三方治理的则更少;相关产值比较低,占比普遍小于企业的20%,同时,每个企业运营的第三方治理项目数量也比较少。”
就在不久前,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在当地环境公用设施、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要取得显著进展。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市政领域进展顺利。“接近九成是由市场主体采取BOT或TOT的模式运营。” 李苑彬说。
不过在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的“地盘”则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在线监测系统和电镀、漂染等专业园区集中治理领域。“前者是因为政策有要求,后者则是园区政府行为。其他行业企业个体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非常少。从数量上看,广东当地有几万家重点工业排染企业,开展专业化市场化治理的也不过千家,比例确实不高。” 李苑彬表示。
是什么在影响市场的开拓?
排污企业积极性不高;具备综合实力的运营企业也并不多。有专家认为,环境治理的专业化分工和环境监管的落地是促进第三方治理的根本动力
“对于工业领域来说,最困难的就是权责边界的划分问题。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并不能免除排污工业企业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很多大的工业企业市场化积极性不高,更愿意自己治理。”李苑彬在调研中了解到。
对此,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他并不认同“如果治污责任不能通过第三方治理来转移,工业企业没有动力外包污染治理服务”的说法。他表示,第三方治理的动力应来自专业化分工的内在需求,其根本动力是来自环保监管的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从国外的实践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监管、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制,是促使排放主体向外寻求专业高效治理的最大动力。
而在国内的实践中,环境要求的提升确实也在开启着专业化治理的空间。近一两年来,VOCs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等新的环保业务,正在给专业化、市场化治理带来更大空间,一些技术较强的环保公司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李苑彬所在的广东,环保部门早已对当地重点污染源开展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差别化环境监管。获得“红、黄牌”的企业,其信贷、上市都会受影响。“那么,能否试点对这些企业的治理设施,强制进行专业化托管?当然这项措施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
而李苑彬的另一观点则相当犀利:第三方治理跑不快的原因也不只是在业主方,运营企业方面也有原因。很多大型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对运营企业提出了非常高且综合性强的要求,既要有技术,还要具备管理和融资能力。
“说实话,具备这种综合实力的企业并不多。大国企融资能力强,但技术和管理上并不都出色;而一些具备技术实力和深耕细分行业的,则是融资能力不强。”对此,他直言不讳。
而在一些城市治理的细分领域,问题突出、需求大,但也迟迟不能拓展第三方治理市场。从事餐厨油烟净化的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斌说,在这个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第三方运营公司。
他分析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节省成本,多数用户基本上是自己进行维护保养。由此出现了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或者基本无后期的维护保养等多种问题。二是油烟净化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的特性,大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涉足的积极性不高,私人和小企业缺乏规范性,有意愿委托第三方运营的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运营公司。
按合同办事,没那么简单
最纠结的地方还是在环保责任和安全责任权责的边界上;有些地方政府的商业信用问题则很严峻
在被问及在第三方治理实践中感觉最纠结的地方时,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刚的回答代表了同行心声:最纠结的地方还是在环保责任和安全责任权责的边界上,供需双方之间如何来划分和界定,这既涉及双方的责任,也涉及双方的商业效益,更关系企业信誉。
治理企业和业主事前制定了尽可能详尽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严格按照合同追究责任。这是商业界的规则。但在污染治理领域,情况却没有这么简单。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前副会长韩伟说,比如污水处理项目就很典型。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事前在合同中对水质水量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要求,但实际上水质变化很大,有的业主方甚至水质、水量都改变了也不通知乙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就更为复杂。某地生活污水处理厂被发现有好几天排放超标,结果一排查,某垃圾处理厂为了省钱,竟然把渗滤液直排管网,给工艺造成极大负荷和冲击。“对于这种情况,环保部门处罚不处罚都为难。”
有的则是对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有疑虑。比如山东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的排放标准是套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一级A标准。“运行方感觉比较委屈。工业废水要达到一级A,在现有工艺和付费情况下,很难长时间稳定达标。”
令运营企业头痛的还不止这些,运营处理费不到位是最痛苦的。“业主是企业时,问题还不大,但有些地方政府的商业信用问题则很严峻。”韩伟说。
对于付费问题,环保企业老总们总有道不尽的苦水:拖、欠几年是常有的事情。而如果还想在当地经营下去,就别想依据合同去诉诸法律。“环保企业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博弈能力。”
而自“78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发布以来,税收负担又成了环保企业的“心病”。“特别是对在市政和园区领域承担第三方治理的企业来说,是笔增加不小的成本。”李苑彬表示,很多以前谈的BOT项目,价格和调价公式已经确定。但从此前的免增值税到现在“先征后返”,税收和财务成本都显著增加,但却不能都在价格调整中予以消化。
共有-条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