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良性互动的环保社会行动体系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卢春中
环境保护需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近年来,浙江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实践与探索,努力构建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的环保社会行动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一,坚持党政主导,积极培育一核多元的社会参与主体
我们按照政府是环境监管主体、企业是环境治理主体、公众是环境监督主体的基本定位,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组织体系,形成了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核心引领。浙江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兼任组长。2010年,省人大作出设立“浙江生态日”的决定,省四套班子及各地领导每年都出席“浙江生态日”纪念活动,号召社会各界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去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今年省委全会又作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
二是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我们坚持一手抓严格执法,一手抓企业环境责任。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推动落实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环保许可、环保资金补助、科研立项、荣誉评定、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三是培育环保社会组织。今年6月,浙江省环保厅牵头成立浙江省环保联合会。目前,全省共有各类环保社会组织近300家,其中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环保社会组织共有61家。
四是加强环保决策专家支撑。积极通过行业协会整合专业人才,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监测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等。
第二,坚持共建共享,积极构建开放互动的公众参与体系
按照生态环保共建共享的理念,积极构建生态创建、舆情监控回应、开放式执法监管等公众参与体系,提升环境保护的社会影响力与公众参与度。
一是构建共建共享的绿色创建体系。始终把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浙江省政府专门出台《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生态县市、环保模范城市这个系列有很广泛的群众参与性,有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扶持,这个评价体系涵盖了群众参与的要求。
二是建立环保舆情监控回应机制。浙江省环保厅专门出台《加强舆情监控及媒体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微博微信等新网络媒体涉环境问题处理办法》,将环境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反馈等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实际上,这就是民情回应机制,也是提升环保社会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机制。
三是健全完善执法监管公众参与机制。随着近年来公众环境监督热情高涨,全省环境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大,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047件,行政罚款2.3亿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89件,占全国一半以上。全省聘请了1万多名环境执法监督员,分布在企业、园区周边,城乡接合部,他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全省各地积极探索行政处罚公众评议制度。此外,不少地方成立市民环保检查团、公众评审团、监督团等参与环境信用不良企业摘帽验收,开展公众点单式执法。
四是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嘉兴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成功提起了3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下一步公众和社会团体借助司法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积累了经验。
第三,坚持夯实基础,不断强化环保公众参与保障
通过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建章立制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公众有意识、有能力、有依据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抓环境信息公开保障环境知情权。怎么样把环境信息公开,这是我们作为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好的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浙江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制定公开目录,并对公开的主体、时限、形式、平台建设和监督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建好门户网站的同时,省环保厅陆续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二是抓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在环境教育方面,将生态环保课程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体系,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学生必修课程,抓好环境执法人员、农村生态建设骨干以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和环境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在环境宣传方面,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培育绿色媒体网络,大力支持媒体开展环保民间力量先锋榜评选等各类环保公益活动。
三是抓建章立制,强化公众参与长效机制。努力在地方立法中细化公众参与,特别是在《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价、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浙江省水综合治理若干规定》(草案)还将社会参与作为单独章节。省环保厅还先后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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