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城镇化率大概是54%左右,涉及到城市人口大概是7.3亿,在2020年左右将会有8亿多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水环境治理在定位上我们是非常重视的,今后这么多人生活在城市,如何保护环境质量,从这点上讲,水环境治理非常重要。
从我国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形势来看,在“九五”之前,大概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我国水环境质量是恶化的趋势,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才有所改善。以前其实我们对城市水体包括老百姓周边的水体,关注的非常少。1990年以来全国地表水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变化趋势是,大江大河水质明显改善,但大江大河治理与小河沟岔水体呈现分化趋势。流经城镇的河段和城乡结合部河流沟渠(即城市水体)普遍污染较重,甚至因有机污染而黑臭,群众意见大,也影响了对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认可。
截至2014年3月底,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共计11604公里(约占10%),其中黑臭河5116公里、垃圾河6487公里。江苏省2013年排查了1627条5600公里城市河道,“十二五”期间拟整治313条800公里,约占排查河长的14.3%。2013年,北京劣于V类的河长952公里,占44.0%。2013年,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50条河涌水质情况,其中39条水质劣于V类。
上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基本没有劣V类水体存在。在我国像松花江流域:伊通河上游水质呈III类,经长春市市区后,水质恶化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现在“水十条”特别提出了黑臭水体如何治理。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到205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黑臭水体大部分是劣V类水体,对我国地表水体来讲要全面实现达到地表水5类标准或者4类标准是非常难的。在全面达标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力争打好阶段性的歼灭战,让水环境质量改善与公众期望、感受相一致。“水十条”中的相关要求,实际上是阶段性黑臭水体逐一歼灭,攻克水环境领域制约。
这项工作是从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行先试到全国性的普遍要求。上海在九几年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要消除黑臭水体。上海苏州河达到地表水五类标准,有个别端已经达到了四类标准,从之前的黑臭水体到现在的标准,整整耗费了十年的历程,经过了截污纳管、污水处理,引清调水、市政配套建设、底泥疏浚,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阶段。从宏观或者管理上来讲,我们觉得城市水环境改善必然是多领域工作成效的集合体现。因为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涉及到发改、住建包括水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所以在“水十条”里第一次把城市作为一个行政区的概念显示出来,以前做流域的规划,主要以流域和水体为载体或者为对象,然后提出建设性方案,但是 “水十条”突出了城市责任主体。
水十条如何系统安排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体逐一歼灭带动城市水环境治理的系统推进,要将水十条全文串着看,也集中反映了水十条的基本思路。
“水十条”第一次明确将城市黑臭水体纳入国家水治理体系范畴 ,专款任务做要求(第八条 第二十七款),并在2020年、2030年给出量化指标。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我们今天只是从环保角度简单分析一下这个工作。国外和国内的分析是不一样的,美国环保署估算 60% 的污染物来自面源污染。西雅图地区则 90% 的污染物来自面源污染。在我国,城市*大的问题是排污量大且集中、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其次是老城区雨污合流导致污水直排,雨污合流溢流等;第三点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四是水量缺乏、流动性差,丧失自净能力;五是底泥严重污染进一步加剧水体黑臭。
编制“水十条”的时候,还没有黑臭水体的合理标准界定,当初我们调研的时候,《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提出五无方案,但是现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案。《指南》中*有突破性的是把公众参与等内容放进来。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主动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思想转变,尤其是公众参与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治污措施,我们认为控源截污是核心和优先措施。水质为什么这么差?一个方面管网收集不完善,是导致水体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水十条”里提出来要整治污水直排、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排水管道密度跟国外情况比较,我国每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上的管网覆盖率大概是9公里,而在美国和日本分别达到15公里或者25公里的水平。在“水十条”第一条全面治理污染源中,提出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第二,大力推动综合治理,比如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合流和分流,水十条也提出,城市新建城区要求雨污分流,但是雨污分流和雨污合流要因地制宜。此外,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也是水十条提出来的亮点措施之一。
在“水十条”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城市水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我们认为以推进落实为主。
首先,以公开推动落实:清单制+信息公开+达标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次,在保障措施上,要强力推进责任落实。这也是“水十条”突出强调的,像黑臭水体方面是向全社会公开责任部门:住建部负责,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要求落实到责任人;实施城市环境排名:每年公布*差、*好的10个城市名单;研究发布城市环境友好指数。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水十条”提出了梯次推进的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时间表,到2015年,主要是排查和公布。到2017年,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对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对于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建议,从管理上来讲,我们认为,不能搞形象工程、非生态手段、容易反弹的治理。我们在编“水十条”的时候收集了很多的资料,总结之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系统性不足,地方往往把综合整治理解为各类工程措施或者项目的“打包”、 “一锅烩”,审查发现治理措施与水环境问题关联不密切,内在逻辑关系差,还往往忽视水体治理的系统性。不受关注区域黑臭情况严重。其次是,治理手段单一,往往护岸、筑坝、搞人造景观等“三板斧”,目标往往与水质改善虚挂。在以后的城市建设中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另外还有“加盖”和“三面光”等非生态化的措施,景观建设以大理石、水泥建筑为主,同质化现象严重,较少建设河岸绿色带或采用生态护坡。
从工程措施上来讲,我们还是考虑跟“水十条”核心目标挂钩,所以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作必须处理好本和末的关系,以水质改善为目标,溯源解析,从问题出发而非按照工程措施类型罗列项目。第二,解决好建成区污水直排整治等瓶颈问题(城市工业排放口与城镇生活源排放口)。第三,做好分步实施规划,优先整治垃圾河、黑臭河,坚持工程与管理两手抓。第四,以技术为支撑,采用自然、生态的修复方式,制定实施“一河一策”的深度治理要求。
另外要做好管理方案:
1、强化跨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跨行政区域的联席制度、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等机制。
2、采取PPP、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模式,保障可持续性。
通过财政投入、河道资源开发收入、银行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水体综合整治资金问题。
3、强化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挂钩,特别是广东、浙江、江苏等“河长制”实现了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量化、细化和可操作化,是实现综合整治目标的重要抓手。
4、采取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各种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5、山东、北京等省(市)因地制宜地提高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以高标准引导环境治理工作。
6、实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打造全民治水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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