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天的大会上,一份《奉贤区党政领导干部治理水环境的问责办法》(试行)出台,《办法》对全区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及区政府负有水环境治理职责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影响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推进或者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对在区环保、水务等水环境治理职责部门联合开展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考核排名以及追责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不按规定对水环境治理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对发现或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严重破坏水环境问题以及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查处不及时或者避重就轻处理等情况,应当追究区政府水环境治理相关职责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对此,不少基层的“河长”表示问责机制能够更好地监督工作。
西渡街道金港村党总支书记河长许文强:这是水环境治理的一个保障机制每一项工作的推进必须有一个托底的保障的机制有了问责机制以后相当于给每个领导一个压力,也给每个领导一个动力。
庄行镇党委委员河长朱静英:王岐山书记说过一句话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所以我觉得问责条例对我们来说是个非常好的举措 大家通过问责可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河道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我相信是非常好的事情。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纪律处分等。被处罚对象单位管理人员是党员的,还要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似乎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可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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