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但是,第三方治理模式能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仍然让人担心。
其一,第三方治理模式是将治理责任移交给第三方,企业将不用再耗费心思分担大量治污工作,只要付费即可。这一模式看起来简单易行,但是同时面临在治污责任上双方打嘴仗的可能。生产企业付费了,如果不能将污染物治理到位,监管部门是查处生产企业,还是查处第三方?污染企业完全可以以付了费、责任转给了第三方来推卸责任,而第三方又可以以自己不是直接排污者来抗辩。
还有一种情况,污染企业足额缴纳了第三方治理费用,因为第三方履行治污责任不到位造成了排放污染物超标,是追究第三方责任还是相关企业的责任?究竟应该查处谁,处罚谁?对这些法律问题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这就需要在今后尽快明确责任主体,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在追责时责任模糊不清的情形。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出现,导致被管理对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了明显变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尽快适应这一新的变化,在法律执行方面尽快明确标准。
其二,一家生产企业每日每月排污数量和排污程度不同,第三方治理合同是全包还是额度包?譬如,企业每月排放的污染物不同,缴纳治理费用时是定额还是按量计算?如果按照定额计算,每日或每月生产企业多排出来的污染物由谁来治理?如果按量的话,天天去计算污染物的总量,尤其是一些无法准确计算的污染物,如废气等,有可能无法实现准确计量。并且,企业与第三方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纠纷,这些不会因为一纸第三方运营协议就能完全解决。
这同样需要有关方面提前介入,帮助和指导相关企业厘清法律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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